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医药市场意见的通知
一九九〇年七月三日,省人民政府转发了《国务院批转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医药市场意见的通知》(国发[1990]29号),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和省的有关通知精神,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整顿医药市场的工作班子,结合查处伪劣商品、清理整顿公司、财税物价大检查等工作,抓紧整顿我省医药市场,杜绝假、劣药的生产和流通。
在整顿医药市场的过程中,要注意对中药材集贸市场的治理整顿,坚决查处假冒伪劣药品(材)和禁止上市的药品。具体治理整顿办法,由省医药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省医药管理局及各市、县医药总公司(管理局)要切实做好医药生产医药新闻、经营的行业管理工作。要严格审批开办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凡生产、经营药品的企业,要按药品管理法规规定,向医药主管部门中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向卫生行政部门申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三证”不全的,不准生产、经营药需完三、医药工商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对纳入国家定价管理的药品,须严格执行国家定价或作价办法。在药品经营中,必须严格区别销售对象,执行规定的价格,对医疗卫生单位和药品零售企业(包括个体零售店)一律执行批发价。
请各地人民政府负责,由医药、卫生、工商、公安、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参加,组成强有力的治理整顿医药市场领导班子,共同做好医药市场的治理整顿工作。
(一)国家医药管理局是国务院管理医药(不含中药)的职能部门,负责医药生产、经营的行业管理,组织对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审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医药的职能部门火博体育。县、市尚未设立医药管理部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行使医药管理职能。各级医药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药品生产、经营的行业管理工作。
(二)凡生产、经营药品的企业火博体育,都必须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进行审批。
开办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必须具备《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符合国家医药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审查并取得表示同意开办的《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后,经同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取得《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再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方可生产、批发药品。
从事药品零售的集体、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也必须符合上述有关条件、规定,并按程序申请,经审查、审核批准,领取有关证、照后方可经营,并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三)凡不按规定程序审批,无证无照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从事药品零售的个体工商户,一律不得生产、经营药品。否则,依法查处。
在治理整顿中,对已生产、经营药品的企业和零售药品的个体工商户都要进行复查、验收,凡达不到要求的或虽符合要求但手续不全的,视情况可取消其生产、经营资格或限期整顿;对限期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按《药品管理法》规定取消其资格。这项工作要结合治理整顿公司工作和审核、换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工作一并进行。
(一)药品批发业务必须由国营医药商业专业批发企业统一经营。国营医药商业暂时延伸不到的边远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批准,县、市医药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当地具备条件的单位代理批发业务火博体育。未经委托的任何单位不得从事药品批发业务。
(二)集体、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经营药品批发业务;不得经营血液制品、生物制品、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否则,由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取消其经营资格,并依法查处。
(四)药品生产企业只准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不准转手倒卖或批发其他企业生产的药品。药品生产企业的销售对象主要是国营商业批发企业。医疗单 位不得转手批发经营药品,自行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否则,由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查处。
(五)医药工商企业和医疗单位都要严格遵守国家的物价政策,不得随意提价、定价。否则,由物价部门按有关规定查处。
(一)各级医药管理部门在加强医药市场管理的同时,要加强医药商业网点的建设,做到合理布局,方便群众,保证供应。药品经营单位要端正经营思想,改善经营作风,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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